各基层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:
现将《长春工业大学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、沙龙的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中共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
2017年4月27日
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
讲座、论坛、沙龙的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、沙龙等(以下简称报告会)的管理,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,牢牢把握“两个巩固”根本任务,根据中央《党委(党组)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》以及中办、国办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》精神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(包括学生团体)以及挂靠学校的各类协会、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、沙龙,以及在校园或校园网上举办的类似活动。
第三条 报告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,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唱响主旋律,传播正能量,促进学校学术和文化发展,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,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。
第四条 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、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,健全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、宣传部门组织协调、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,切实负起政治责任、领导责任、把关责任,做到守土有责、守土负责、守土尽责,努力形成掌控有力、协调各方的工作机制。
第五条 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,强化思想引领,在引导中加强管理,在管理中加强引导,主办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政治责任人和第一管理责任人,要增强政治意识、责任意识、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,把好第一道关,严格遵守申报审批制度,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分工体系、分析研判体系、检查考核体系,形成引导、管理、监督一体化。
第六条 禁止举办具有下列倾向的报告会:
1.违背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,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地位,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政治观点错误的;
2.危害国家统一、安全和利益,泄露国家秘密的;
3.违背民族、宗教政策,破坏民族团结,影响社会稳定的;
4.宣扬淫秽、迷信或暴力,危害社会公德,散布荒诞言论和歪理邪说的;
5.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;
6.不利于学校稳定和发展大局的;
7.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;
8.其它有政治错误或带有错误思想倾向的。
第七条 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、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,并征得拟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。
第八条 实行“一会一报”“一事一报”制,具体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报,具体如下:
1.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七天将报告会和报告的主要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人员范围和报告人的情况按统一格式填写审批表,经主办单位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报党委宣传部备案。
2.各单位举办的学术性报告会,应按上述相关程序报科学研究处审核,报党委宣传部备案。
3.由各学生团体组织和举办的报告会,需填写审批表,经该组织的学校主管部门(学生工作部、研究生院、团委等)同意,报党委宣传部备案。
4.邀请国(境)外人员担任报告会报告人的,应先严格按照外事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,再按上述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,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。
以上各类报告会,各举办单位需认真填写《长春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、沙龙审批表》,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,由党委宣传部向学校党委主管领导汇报,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反馈给主办单位。未经批准的报告会,一律不得举办。
第九条 对经批准召开的报告会,各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、讲大局的高度,切实负起政治责任,安排专人全程参与报告会并做好过程监督。在过程中,如发现报告会内容有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,主办单位应及时制止,努力消除不良影响,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和学校党委报告。
第十条 对经批准召开的报告会,校外新闻单位需作宣传报道的,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同意,并经党委宣传部门批准,报道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。
第十一条 举办报告会,主办单位未按照第八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,或审批单位不负责任、不严格把关,导致出现第六条所列内容的,将严格问责追责,视情节轻重,由学校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长春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、沙龙申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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