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工业大学校园宣传环境管理暂行规定
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内宣传载体的作用,进一步加强对日常校园宣传环境和重大节庆日环境布置的管理,提升校园文化品位,加强校园环境建设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宣传环境,是指橱窗、公告栏以及板报、条幅、招贴、海报、挂旗、电子屏幕等实物形式宣传载体的使用管理状况,包括校园公共区域宣传环境和各单位部门内部宣传环境。
第三条 校园宣传环境建设遵循主题鲜明、庄重热烈、积极向上、美观大方、管理有序的原则,以展示学校事业发展、办学成果和师生员工精神风貌为主要内容,有利于优化育人环境和建设文明校园。
第四条 校园公共区域条幅标语、宣传板、招贴、海报、挂旗等的管理:
1.日常及重要节庆日张挂条幅标语、挂旗等,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部署;摆放宣传板由学生处、团委统一安排部署。各单位、部门需要在公共区域悬挂条幅或摆放宣传板等,须提前向上述部门提出申请,明确责任人,按统一规格制作宣传品张挂、摆放。(点此下载《长春工业大学条幅制作及校内悬挂申请审批表》)
2.凡学校重大活动,由活动组织单位统一安排张挂条幅标语,摆放宣传板,张贴海报、招贴等。
3.各类校园学术、文化活动的海报、招贴等,须集中在公告栏中张贴。
4.学生社团活动和一般性文体活动的海报一律集中在学生生活区域(学生宿舍区、食堂、大学生活动中心、体育场馆等)的公告栏中张贴。
5.校园内不许张挂、张贴、摆放任何商业性的条幅标语及宣传广告。确有需要应由校内经办单位明确责任人,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查后,方可在指定位置张贴、悬挂。
6.宣传品使用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(1)宣传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,内容健康、制作得体、表达确切。
(2)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、规格、地点限期张挂、摆放。
(3)张挂、摆放不得妨碍交通,不得损害树木,不得破坏公共设施,不得影响校园环境。
(4)宣传品张挂、摆放后,主办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后3日内(确有需要的可延至7日内)及时撤除。
第五条 校园公共区域宣传橱窗、公告栏、电子屏幕的管理:
1.南湖校区办公楼北侧宣传橱窗,由党委宣传部、校团委负责。林园校区公共区域宣传橱窗由校团委统一协调使用并进行监督检查。
2.宣传橱窗要标示布展单位名称,宣传内容除必要的时事图片外,应侧重展示学校事业发展、办学成就和工作动态,每学期至少更换3次,不能空置。布展要保证质量,主题要鲜明,内容要充实,形式要灵活,制作要精美。
3.公告栏由学校办公室管理。学校及各部门、各单位需要发布公告、通报、通知、决定等及带有宣传、展示性质的文字材料,一律在公告栏中张贴。
4.电子屏幕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。各部门、各单位需要利用电子屏幕发布相关信息及开展宣传活动,须事先报请学校办公室同意。
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内部宣传环境的管理:
各单位、部门使用、管辖的各类场所的宣传环境,由该使用和管辖单位、部门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款要求自行管理,其中各部门、各单位教学和办公区域的宣传设施主要用于展示各项工作信息、动态和事业发展成就。
第七条 校内宣传环境管理机制:
党委宣传部统一指导协调;发展规划处规划建设;学校办公室、学生工作处、校团委、监察处、保卫处、工会、后勤处负责日常监管;全校各部门、单位及广大师生员工齐抓共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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